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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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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综合保险条款A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一)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第三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家庭财产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二)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10%。家庭财产保险每投保1万元,租借费用每天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如果家庭财产保险投保3万元(含)以上的,租借费用每天赔偿限额为300元人民币。租借费用与家庭财产部分的赔偿总额不超过家庭财产保险的总保险金额。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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