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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甄别程序

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甄别程序



建立房屋征收决定中作出前的违法建筑甄别程序是《征收条例》的历史性进步。它纠正了《拆迁条例》中认定违法建筑与补偿裁决程序合一的程序违法,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程序的要点包括:
一、甄别违法建筑必须是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的甄别处理,不得作出征收决定,甄别处理是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除非市、县政府认为征收区域的房屋都是合法建筑,无须甄别,否则,市、县政府的征收决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二、甄别的范围包括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不动产产权清晰的标准是登记,只有经过房屋登记部门依法登记,才能表明产权的合法性。因此,凡是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均属于产权合法性不明确的情形,应当纳入甄别范围。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物整体未经登记,也包括改扩建或者其他原因登记不全部门。
三、甄别程序包括调查、认定和处理等法定程序。《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甄别程序实际上是对违法建筑的调查处理程序,除了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外,还应当按照土地、规划 等方面有关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依法进行。以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查处的,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程序。
四、甄别程序的结果可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杜绝违法建筑,核心是要加强平时的监督。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许可申请依法、及时审批,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设权利;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让违法建筑没有生存的机会;这样根本上消除违法建筑产生的基础。对于历史已经形成的手续不全的建筑,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确认,合法的建筑及时补充完善手续,核发土地房屋确属证书;不合法的建筑也要依法作出处罚,向社会作出坚决制止建筑的宣誓,引导和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守法意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上述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建立违法建筑的巡查、举报、调查、处罚、强制执行等各项完备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确保各级城乡规划贯彻落实,严防违法建筑产生
当前,各地违法建筑情况依然十分突出,尤其是一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违法建筑活动已经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利益驱使。随着国家经济增长,城市扩张,通过房屋出租或者拆迁补偿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国家法律规定,乱建、扩建的房屋,以期获得高额的租金和补偿费用。二是执法不力。违法建筑不像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但是,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还有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关于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不清,导致相互推诿。违法建筑行为无人查处,违法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到处林立,最后形成法 不责众难以查处的局面。三是报建太难。一些建设许可审批机关不依法办事,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造成建设单位和个人合理、合法的建设申请难以得到审批,老百姓正当的建设需要通过合法渠道难以实现,因此,放弃法定审批申请擅自进行建设,从而形成违法建筑。
鉴于上述情况,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言,一方面是要加大对违法建筑的监督、打击力度,加大违法建筑的成本,使其无利可图;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行政相对人合理、合法建设活动的审批力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行政相对人的建设需求,廉洁执法,杜绝行政机关建设许可领域的贪赃枉法、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法,禁止违法建筑出租、出售,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依法公开、公平补偿,不让违法建筑者得到好处,斩断违法建筑的利益锁链。只有这样,违法建筑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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