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建设期已满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了验收。在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各实验室在研究方向凝炼、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对外开放与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达到了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根据验收情况和专家组验收意见,我部同意“冶金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等44个实验室(附件1)通过验收。通过此次验收的44个实验室正式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开放运行,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部分实验室对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进行了调整,原有的实验室名称或领域需要与现有研究内容相契合。经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等10个实验室提出了更名或调整领域申请。经审核,同意“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等10个实验室的更名或调整领域申请。(附件2)
希望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继续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积极支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各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的要求,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附件:
1.通过验收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2.有重要事项调整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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