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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4学校校服未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验 被责令改正05:53:14
30日,潍坊市质监局发布消息,潍坊市有4个学校部分校服未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潍坊质监部门均要求各学校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学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2016年9月及2016年10月购进使用的校服共3625套,该校服使用单位的学生服未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2017年1月13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
潍坊中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2016年10月购进使用的校服3510套,该校服使用单位的学生服未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2017年1月13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
潍坊广文中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学生服未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2017年1月13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
潍坊昌邑市文山中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2016年9月购进使用的校服共1579套,该校服使用单位的学生服未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2017年1月17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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