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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躲避“被抓” 货车运毒9公斤获重刑12:25:18
男子何洒力哈、牟世明相约前往云南运毒,为了躲避“被抓”,2人竟开着东风牌大货车从云南运毒近9公斤至甘肃,未料2人刚到合作市就被警方抓获。2月28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何洒力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牟世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15年11月3日,兰州中院经过审理认定,2013年8月31日,现年30岁的何洒力哈、牟世明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车自临夏州出发,9月2日行至四川省成都市,9月5日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接取毒品,9月7日驾车途经四川返回甘肃。2人于当月9日20时许,驾车行至甘南州合作市东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警方从2人所乘货车驾驶室内查获毒品8970.7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67.31克/100克。
一审认为,何洒力哈、牟世明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不能排除何洒力哈、牟世明实施毒品犯罪系受他人指使等具体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牟世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2人以“自己跑运输,对运毒一事不知情”提出上诉。
据牟世明供述,其于2013年8月31日准备去成都送货。有人通过电话联系,让其在途中带何洒力哈一同前往成都。9月1日晚12时许其2人到达。后有人在电话中让其前往云南昆明运输毒品,其开车就行,接货、送货由何洒力哈去办,并说是“9”,猜想为9公斤。当时何洒力哈在房间内也告知其开好车就行,具体事情由他去办,并说“运输毒品的人很多,出事的仅是部分,不会亏待自己”。
何洒力哈则称,2013年8月31日,牟世明打电话让其陪他走一趟成都,说他一个人开车不方便,给他做个伴,当时其在家闲着,就答应了。对于去云南接取毒品一事其毫不知情。
二审认为,何洒力哈、牟世明明知是毒品而长途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认定2人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3日,兰州中院经过审理认定,2013年8月31日,现年30岁的何洒力哈、牟世明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车自临夏州出发,9月2日行至四川省成都市,9月5日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接取毒品,9月7日驾车途经四川返回甘肃。2人于当月9日20时许,驾车行至甘南州合作市东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警方从2人所乘货车驾驶室内查获毒品8970.7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67.31克/100克。
一审认为,何洒力哈、牟世明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不能排除何洒力哈、牟世明实施毒品犯罪系受他人指使等具体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牟世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2人以“自己跑运输,对运毒一事不知情”提出上诉。
据牟世明供述,其于2013年8月31日准备去成都送货。有人通过电话联系,让其在途中带何洒力哈一同前往成都。9月1日晚12时许其2人到达。后有人在电话中让其前往云南昆明运输毒品,其开车就行,接货、送货由何洒力哈去办,并说是“9”,猜想为9公斤。当时何洒力哈在房间内也告知其开好车就行,具体事情由他去办,并说“运输毒品的人很多,出事的仅是部分,不会亏待自己”。
何洒力哈则称,2013年8月31日,牟世明打电话让其陪他走一趟成都,说他一个人开车不方便,给他做个伴,当时其在家闲着,就答应了。对于去云南接取毒品一事其毫不知情。
二审认为,何洒力哈、牟世明明知是毒品而长途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认定2人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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