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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中介毒品不沾手是否涉罪? 法院:居中倒卖毒品以贩毒罪论处

  • 毒品中介毒品不沾手是否涉罪? 法院:居中倒卖毒品以贩毒罪论处
    12:37:49
一个电话、几句介绍,他架起了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的供销桥梁,表面上是上班族的刘强,平时与贩毒人员来往甚密。

今年4月,刘强被检察机关公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他坚持认为,自己与犯罪“无关”,事实真的如此吗?

刘强是一位普通上班族,但他却交友广泛,出手阔绰,几年前他依靠“中介”买了房车,而中介的项目却鲜为人知。

2015年12月,吸毒者张丽突然得知,自己原本的毒品提供上家因警方打击逃往内地,失去毒源的她慌了。

当月,通过“毒友”介绍,张丽认识了“知名中介”刘强,并请求刘强帮其介绍购买毒品,两人多次在电话里协商购买毒品数量、价格、交易地点等事宜。张丽也答应事成后给刘强支付“中介费”。

随后,刘强联系毒贩“大黑”,并独自一人前往取货。当月17日,刘强和张丽约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南路民心小区进行毒品交易。晚上19时,刘强驾车停靠在小区附近,并联系张丽让其在附近等候。

当日20时,刘强与张丽见面,交易刚完成,两人被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查获黄色晶体29克,经公安机关检验后鉴定为冰毒。

贩毒中介往往不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因此,实践中,如何定性常常令执法者陷于两难境地。刘强被抓获后,由于其从未直接参与贩卖毒品,如何对其定罪成为们争议的焦点。

有司法工作者认为,刘强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撮合”了毒品交易,应当将其作为贩毒者的从犯予以定罪。

也有司法工作者认为刘强在毒品交易环节中,通过中介以毒品谋取了利益,虽然毒品未经其手,但也涉嫌构成了贩毒罪,应当依法进行严惩。

而刘强则辩称,自己与房屋“中介”一样,并未“沾”过毒品,因此只涉嫌非法经营罪。

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丁磊介绍,2015年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目的;居中倒卖者则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

丁磊表示,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强以毒品中介的方式,收取下家“中介费”的同时收上家“回扣”,以此谋取利益,属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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