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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被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退款

  • 《旅行社条例》 被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退款
    21:49:21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实行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以便垫付紧急费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

《条例》提出,国家对旅行社实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应当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账户存入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其中,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三种情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旅行社申请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

质量保证金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划拨和使用。此外,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法院也可以从质量保证金账户划拨赔偿款。

对于近年来日益高发的旅游“强迫购物”现象,《条例》也作出详细规定。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包括: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信息;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在旅游行程中,即便旅游者签过字,也有权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至于是否退费,由双方事前约定,旅行社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还进一步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如果旅行社违反相关规定,强迫、诱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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