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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更应该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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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更应该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深晚社论

深圳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正如火如荼开展。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近日,市食药监局印发了《深圳市食品流通环节召回规范》等四份文件,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而从来就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可以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公众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

曾几何时,食品安全始终是国人心头痛。这种现状背后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标准低,一个是监管缺失。出口食品 90% 以上的合格率证明,只要我们制定更严格的标准,辅之以严格监管,食品生产商完全可以达到标准要求,为国内消费者生产出安全合格的食品。

所以说,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与此同时,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处在严密监管之下。因为,文明的制度约束人性,落后的制度放纵人性。暴利诱惑之下,人性弱点总是趋同的。保障食品安全,需要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觉,但又不能完全依赖其自觉。

深圳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离不开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用心制作和良心经营,也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制度完善和监管发力。此番市食药监局制定发布的四份文件,都是聚焦食品流通环节,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确实,这可能是一块监管的短板,因为我们过去对食品生产者强调较多,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者,相对缺少更严格的监管。

具体到公众最为关注的食品召回问题,虽然 2015 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施行,但一些企业对问题食品的召回,莫不遵循着媒体曝光—政府介入—企业召回的模式。必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使其更有主动召回的积极性,不敢在食品安全面前玩火。另外,还应该像交强险一样,以法律形式建立起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今年 4 月,深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启动,非常值得期待。

食品召回中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生产企业的召回在流通环节,经营者的配合度很不够,他们似乎在食品召回中,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生产企业就算自己随便宣布 " 已全部召回 ",似乎也没有问题。这一次,《深圳市食品流通环节召回规范》特别强调,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是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召回的主体。就是要强化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中,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能是上下游的经营伙伴,但面对消费者时,他们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必须各自肩负起自身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食品召回中,强调经营者的召回主体责任,既是确保召回不打折扣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止召回玩猫腻的制约力量。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诸多环节,流通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许多问题食品往往在流通环节发现,假冒伪劣三无食品等,也是在流通环节销售。管住了流通环节,假冒伪劣和问题食品就没了销售途径,问题生产者就有了制约力量。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可谓抓住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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