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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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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初步摸底调查,我省现有食品小作坊近2万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20余万户,从业人员近60万人。据估计,按照《办法》要求全面进行备案登记后,实际各类小摊贩预计达到50万家以上,从业人员超百万。

   我省食品小作坊最突出的问题是小酒坊,全省2万家小作坊就有5000多小酒坊,小酒坊的产量远远高于全省白酒企业的产量。

    9月29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7日,陈豪省长签署第205号云南省政府令,《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空白。日前,省食药监局对《办法》的制定、施行进行了详细解读。

   依法授权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6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127条又明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法律授权,从2015年5月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法委以及省食药监局共同开展大量调研、论证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办法》,并于9月29日在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由陈豪省长签署颁布政府令,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对相关未尽事宜将在省人大酝酿制定的《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中作专章予以明确。

    据介绍,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不仅适用《办法》,也同样适用《食品安全法》,凡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均适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办法》没有对《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而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13种情形,均可按《食品安全法》有关罚则进行处罚,最低罚款5万元以上,最高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适用《办法》进行处审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规定对小作坊处3万元以下、食品摊贩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且多数行政处罚均为先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才罚款。

   扩大范围消除安全监管死角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其他众多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各地视情况根据需要纳入“具体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中。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办法》将数量众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隐患突出、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小食品店等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尽管《办法》的名称只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但并不意味着《办法》只调整规范小作坊、食品摊贩两类,实际是将公众关注的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等业态都纳入了监管范围。此外,由于我省尚有近3000多家学校食堂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重要而特殊,1个学生连着几个家庭,且就餐人数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大。为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规定学校食堂不适用《办法》,必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

   《办法》规定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分别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质上就是建档立卡,掌握辖区内的基本情况,便于开展有效监督管理。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小作坊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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