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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及实施强制检验的相关规定00:32:48
2016年4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796号公告,修正“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更名为“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要求食用油脂、肉类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产品食品、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黄豆、玉米、小麦、面粉、淀粉、食盐、糖、酱油、茶叶、茶叶饮料及非属百货公司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等17类食品业者自2016年7月31日起分阶段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并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者及非属百货公司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自2016年7月31日起须实施强制性检验。
台湾地区食安法第7条第1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故为强化食品业者自主管理责任,要求食品业者应依照风险评估及危害分析与重要管制点的精神,就各产业特性于来源、制造、储藏、销售等各项重要管制环节,并纳为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呈现。
同法第7条第2项规定“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藉由法规强制要求食品业者实施必要性检验,确认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卫生安全,以强化业者落实自主管理。
经公告业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如未依规定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或未实施强制性检验,可依食安法第48条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可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的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的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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