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佛山电动自行车需登记上牌方能上路

佛山电动自行车需登记上牌方能上路

订阅 2019-7-12


制图/彭珍


珠江时报讯(记者/郭美欢通讯员/佛公宣)昨日,佛山警方发布《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鼓励带牌销售

根据《意见稿》,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鼓励符合资格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带牌销售企业依据销售发票及相关资料为购买人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车辆行驶证。

车辆销售商、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停放、充电有明确规定

目前,偶有发生因电动自行车充电或管理不善而导致火灾的事件。对此,《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有明确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场所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位、消防通道、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同时,《意见稿》规定,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在易燃易爆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准乱拉乱接充电线或长时间充电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置。

对违反停放、充电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充电、管理不善过失引起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目前,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经常出现冲红灯、逆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而本次《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进行了规定。

根据《意见稿》,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要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夜间驾驶时开启电动自行车灯光等。

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可以载物,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不能使用手机和耳机,不能饮食,不能饮酒、醉酒后驾驶等。车辆不能逆行、牵引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能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不能携带、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等。

驾驶人有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在机动车道曲折竞驶或者左右穿插、进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线行驶等8种交通违法行为的,若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记录推送到信用系统,并在信用佛山网列入信用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


--END--

提示:若该内容侵犯您的原创权益,请点此通知作者



继续奋斗,勇往直前!

手媒体广告虚位以待

精选留言

看过了,登录分享一下感受
或留下意见、建议吧~

想免费发文?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