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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重在健全监管体系

  • 防范金融风险重在健全监管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害性毋庸置疑,作为一只看似行走缓慢的“灰犀牛”,往往容易对经济体发动“突袭”,并在金融机构和行业之间横向传染和蔓延。为避免经济受到巨大冲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金融监管,成为防范风险的重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金融工作四大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而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为强化监管指明了方向。

    金融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强化金融监管工作的基础,也是重点。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进入了加速换挡期,金融机构体系愈加多样化,金融交易体系走向信息化,金融产品结构不断丰富,金融市场日益开放,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挑战。一方面,我国亟待形成符合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以满足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业务的复杂多样化,需要金融监管更加全面地应对金融风险。

    下一步,应从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首先,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保持“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对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以更好地满足金融综合化发展趋势的监管需求;突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系统性监管职责,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充分发挥好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强“三会”对具体金融行为的监管力度,实施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在金融行业准入、金融业务违法违规等方面做好执法监管,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快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需要修订已有的不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法律规定,出台相关金融法律制度的实施细则,细化法律条款,填补金融监管空白;另一方面,对于新出现的子行业、业务和产品,需明晰监管主体、监管边界,推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此外,原来立法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通过监管制度创新,防控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运行。

    再次,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机制。从组织架构上看,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企业不仅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更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内部控制上看,金融企业应建立并健全在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履职评价、薪酬考核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监事会的有效监督和指导;从股权结构上看,金融企业应当引入多样化投资主体,丰富股权结构,实现股东的相互约束和制衡。通过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更好发挥微观市场主体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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