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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明律师:宠物闯机动车道被撞,驾车者该不该赔?10:38:32
近年来,频繁发生宠物狗闯到机动车道上导致机动车碾轧的事件,由此引发宠物狗主人和司机之间关于理赔问题发生纠纷。那宠物闯机动车道被撞,驾车者该不该赔?下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交通事故业务的孙振明律师将为我们作出详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宠物狗属于公民财产,机动车碾轧宠物狗,损害了宠物狗所有人的财产,所以属于交通事故。而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外,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宠物狗主人和宠物在机动车道上时,需要对宠物狗承担必要的监护义务,如使用绳索牵行等。一般认为,如果司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时不慎将狗撞死,那么司机没有很大的责任,可以不赔偿或象征性赔偿,狗主人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另外,因为宠物犬作为一种财物,其价格是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行情酌情确定的,所以交强险覆盖该宠物狗的价值。双方可以先采取保险处理,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撞到宠物狗,切勿逃逸,否则会被认定为全责。因为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即便只是撞到宠物狗,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继而承担全责。
孙振明律师简介:
孙振明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入职于公安交通警察执法机构,从业多年深谙当事人维权之难,故毅然离职投身律师行业,专职为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处理等法律帮助。多年法律工作经历,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磨砺形成了深厚行业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准确的书面表达能力和极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另其踏实、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宠物狗属于公民财产,机动车碾轧宠物狗,损害了宠物狗所有人的财产,所以属于交通事故。而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外,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宠物狗主人和宠物在机动车道上时,需要对宠物狗承担必要的监护义务,如使用绳索牵行等。一般认为,如果司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时不慎将狗撞死,那么司机没有很大的责任,可以不赔偿或象征性赔偿,狗主人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另外,因为宠物犬作为一种财物,其价格是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行情酌情确定的,所以交强险覆盖该宠物狗的价值。双方可以先采取保险处理,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撞到宠物狗,切勿逃逸,否则会被认定为全责。因为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即便只是撞到宠物狗,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继而承担全责。
孙振明律师简介:
孙振明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入职于公安交通警察执法机构,从业多年深谙当事人维权之难,故毅然离职投身律师行业,专职为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处理等法律帮助。多年法律工作经历,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磨砺形成了深厚行业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准确的书面表达能力和极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另其踏实、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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