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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13:37:56
我国正式的法律中首次出现公司合并,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并详细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184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上公司合并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且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在国外,和公司合并相对应的词有两个, 即“Consolidation ofcorporations”和“Merger of corporations ”。前者按照Black‘sLaw Dictionary的解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并接管解散公司的资产和承担的责任”(注: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Co.(1979),P280.);后者是指“一个公司被另外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自身的名称、实体资格,取得前者的资产、责任、特许权和权力,同时被吸收公司丧失独立的商业资格。”(注: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Edition,West Pub.Co.(1979),P891.)不难看出,“ Consolidationof corporations”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新设合并”,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承担解散各方的债务,并接管各方的财产; “ Merger of corporations”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 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导致其他公司丧失法人资格,吸收方承担被吸收方债务,并取得被吸收方的资产和各种权力。因此,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合并用英文确切地表示应当是“ Consolidation and merger of corporations”。“Consolidation”用公式表示就是“A+B=C ”:“Merger”用公式表示就是“A+B=A”。在我国, 前者常译为“并合”,“新设合并”(注:郑立、王益英主编:《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258页。);后者常译为“兼并”,亦称“归并”(注:史际春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页。)。单就“Consolidation of corporations”和“Mergerof corporations”来说, 分别译成“公司并合”或“公司联合”和“公司兼并”或“公司归并”较为妥当。
我国报刊文章中经常将“Consolidation”译成“合并”,不太妥当, 因真正意义上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而“Consolidation”不过是其中的一种。仅将“Consolidation”译成“合并”,容易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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