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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水环境保护条例落地在即 明确水域管理主体责任

  • 金华水环境保护条例落地在即 明确水域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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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浙江金华首部地方性法规,首批法规项目的选定尤为重要。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的基础上,金华人大常委会将市民热切关注的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为首批地方性实体法规,纳入立法计划。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还将金华五水共治实践中形成的河长制提炼上升为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对责任人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金华水环境保护条例落地在即 明确水域管理主体责任

浙江金华日前正式公布了《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当地首次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6章50条,主要包括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划清部门企业公众责任义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监管、明确水域管理责任人员责任和实现法律责任有所创设突破等五大亮点。

金华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水环境问题往往是污染在水中、根子在岸上、关键在人上,《条例》正是针对水污染防治的这一关键点,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创设突破,将为金华治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亮点1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形成全流域治水局面

金华境内河流众多,河网密布,流域面积广,且处于钱塘江、浦阳江、瓯江等河流上游地区,区域环境敏感,水环境保护责任非常重大。

金华市五水共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恒钱说,通过深入开展五水共治,2016年,全市11个国家考核断面、16个省控断面、10个市界出境断面、20个县市交接断面、8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在I类Ⅲ类之间,实现了5个100%达标; 42个地表水市控以上断面中有41个达到Ⅲ类以上,水环境质量提升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尽管金华的水污染防治效果显著,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金华全市涉及的上下游河流关系多达16组,以金华江为例,干流源头在金华境内的磐安县,依次流经境内东阳市、义乌市、金东区、婺城区后,在兰溪市汇入兰江,其间还有支流在两地间多次穿插、双方互为上下游的情况,所以常常存在下游埋怨上游治水控污不力导致下游治水压力过重,进而互相推诿、形成治水盲区等情况。

为弥补制度机制设计中的缺陷,强化全流域治水的责任担当,调动全流域治水的积极性,《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还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及以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市界出境断面出水水质达标和改善为标准的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制度。

亮点2

细化部门、企业、公众责任义务,督促全社会参与

治水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能否高效沟通、通力合作,决定了治水的成效。朱恒钱说,虽然近几年金华形成了全民治水的良好局面,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仍有发生。比如一家违法违规的河道采砂场,国土、水利、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很容易出现多头管理造成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情况。

为此,《条例》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细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监测管理,监督、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截污纳管指导工作,落实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渔业、农业、林业、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既是水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又是水环境污染的生产者,所以《条例》以强制或鼓励的形式,要求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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